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国中医药综结合函〔2025〕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进一步加强中医医院治未病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我局组织对2014年印发的《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修订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2025年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
2025年7月15日
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2025年修订版)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文件,为进一步加强中医医院治未病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提高治未病服务水平和能力,制定本指南。
展开剩余88%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治未病科的建设和管理,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参考本指南开展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建设、管理和工作评价。
第三条 治未病科是以中医治未病理论为核心,辨识人体健康状态,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及现代健康管理技术方法,系统维护和提升人体整体功能状态,降低疾病风险、延缓疾病进展、促进病后康复,开展全生命周期、全过程健康服务,努力实现“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转变。
第四条 治未病科的服务以健康状态的辨识、评估和干预为主,注重整体调节,充分发挥服务对象的参与意识与能力,致力于形成连续、动态、全程的健康管理模式。
第五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医医院治未病科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中医医院应加强对治未病科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提供与其医院规模、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技术力量和资金投入等,在薪酬分配、职称晋升、人才培养、科研创新等方面予以支持,制定相应政策,并确保落地实施,以保证治未病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治未病服务质量。
第七条 中医医院应加强对全院治未病工作的统筹,探索建立治未病科与各专科联合协同创新发展机制,构建治未病服务链,实现健康评估、干预、追踪管理等一体化服务。相关科室独立存在,但可纳入治未病服务链,或为治未病服务提供技术支撑。协调各相关专科选择合适的优势病种,介入疾病病前、病中、病后全过程管理,防止疾病加重或传变,减少重大疾病后患者的疾病复发,提高健康水平。
二、服务对象
第八条 治未病科的服务对象主要有以下五类:
中医体质偏颇人群:根据《中医体质分类判定标准》,健康体检人群中体质辨识结果表现为偏颇体质者。
亚健康人群:处于亚健康状态者,表现为一定时间内的活力降低、功能和适应能力减退,但不符合现代医学有关疾病的临床或亚临床诊断标准。
病前状态人群:指具备与具体疾病相关的风险因素,或出现检测指标异常,但未达到相关疾病的诊断标准,容易向疾病状态转归的一种疾病前持续状态。常见病前状态有尿酸异常、糖尿病前期、血脂异常、临界高血压、超重、肌肉劳损、关节退行性变等。
慢性病稳定期人群:指已达到相关疾病的诊断标准,处于疾病稳定期,通过生活方式改变与中医药干预,可以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疾病向愈的人群。
其他特定状态人群:如儿童、青少年、育龄期或围绝经期女性、老年人等需要提供健康服务支持的人群。
三、科室构架与管理模式
第九条 治未病科为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可根据实际需要独立设置,也可与体检等健康服务相关科室整合设置。不得把针灸科、推拿科、康复科、理疗科等临床科室与治未病科合并。
第十条 治未病科可设置健康状态信息采集与辨识评估、健康咨询指导、健康干预、健康宣教、健康管理等区域,各区域布局合理,流程顺畅,保护服务对象隐私。可参考《中医医院建设标准》有关要求确定治未病科业务用房面积。
第十一条 治未病科应加强指导基层和区域辐射带动工作,依托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或专科联盟推广治未病服务,加强中医治未病干预指南培训和推广应用,通过远程指导、下沉帮扶等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家庭医师团队开展治未病相关业务、培养治未病人才、延伸拓展治未病服务,提高基层治未病服务能力水平。
四、服务项目与技术
第十二条 治未病服务项目主要包含以下几类:
健康状态辨识及评估:包括中医体质辨识,中医经络、脏腑功能、血气状态、寒热虚实等状态评估,以及利用现代技术开展的各种健康状态评估。健康状态信息采集与辨识评估内容应体现局部与整体结合、功能与结构结合、躯体与情志结合、主观与客观结合、宏观与微观结合等特征,从而实现多维、综合、连续、个性化的评估。
健康调养咨询:根据服务对象的健康状态及风险评估情况,为其开具健康处方,制定个性化健康调养方案,包括起居调养、膳食指导、情志调节、养生功法、中医适宜技术以及中药调治等。
健康干预:通过开展不限于中药汤剂、膏、丹、丸、散、茶饮等调治技术以及针刺、推拿、刮痧、拔罐、灸法、贴敷、熏洗(蒸)等外治法技术,对服务对象健康状态进行干预。
健康制品提供:在符合《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情况下,可以提供膏方、足浴方、食养药膳、养生茶饮及院内自制的其他健康制品等。
传统功法指导:如太极拳、八段锦、五禽戏、易筋经等。
治未病科开展的服务项目应当不少于10项。
第十三条 治未病科应加强科室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人员岗位、人员考评、工作职责、继续教育培训等内部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应用相关中医药技术,建立有关服务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十四条 治未病科应结合实际,制定本科室主攻方向,参照实施不同健康状态人群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技术规范、标准指南,定期对技术规范、标准指南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分析评价,不断优化,加强全流程质量管理与控制,提高治未病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治未病科应根据科室主攻方向和建设规划,优化和丰富服务模式,注重引进新技术、新方法,并以干预效果为核心,在技术方法、干预手段、设备研发、数据平台建设、人工智能运用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治未病科可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或联合其他临床科室开设专病专症治未病干预门诊、健康管理门诊等。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院治未病科积极开展治未病家庭服务推广、产学研一体化创新模式探索。
五、设备配置
第十六条 治未病科应配置以下有关设备:
健康状态信息管理设备。如办公桌(椅)、计算机、打印机、电话、专用文件柜等。
健康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设备。如中医体质辨识系统、舌象仪、脉象仪、经络检测仪等,以及体重仪、身高仪、血压计、心血管检测仪、肺功能仪、骨密度检测仪、心电图、血糖监测仪等常规体检设备。
健康咨询与指导设备。如健康教育宣传栏、影像演示设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及信息网络系统设备等。
健康干预设备及器具。如针具、灸具、罐具、刮痧板、砭石,以及中医电疗、磁疗、热疗设备等。
第十七条 设备配置应与治未病服务功能、医技人员医技水平、开展的服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常规的理化、影像等辅助检查设备可与本单位资源共享。开设互联网诊疗的,应将治未病服务纳入互联网诊疗范畴,配备相关信息系统设施设备及配套服务项目,确保信息安全,提高治未病服务便捷度。
六、人员队伍
第十八条 治未病科人员包括中医执业医师、医技人员、中药师、护理人员、管理人员等。专职医护人员二级中医医院应当不少于5人,三级中医医院应当不少于6人,中医类医护人员比例不低于70%。医技人员和中药师可整合本单位的其他相关资源。
第十九条 治未病科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及学历构成基本均衡,具有支撑科室可持续发展的人才梯队。二级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应当有一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执业医师;三级中医医院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执业医师占科室医师比例不低于20%。二级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应当有中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三级中医医院治未病科中医专业硕士以上学历人员占科室医师比例不低于20%。
第二十条 治未病科医师应接受治未病服务的专业培训,掌握中医治未病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熟练掌握治未病科常用健康评估技术、干预技术操作、治未病服务指南或标准规范等。
第二十一条 治未病科负责人应由从事中医专业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并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能力者担任。二级中医医院治未病科主任应具备从事中医专业10年以上工作经历,同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治未病科主任应具备从事中医专业10年以上工作经历,同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可建立学术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制度。带头人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本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 治未病科护理人员应接受治未病服务的专门培训,熟悉健康管理和中医药养生保健基本知识及方法,掌握治未病科常用护理技术,能为患者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护理服务、健康宣教等。
第二十四条 在治未病科室初期建设阶段,医院应给与扶持,保证人员收入;在治未病科发展阶段,医院应建立激励机制,促进其进一步发展,人员收入不低于医院平均水平。同时尽可能从医院层面为治未病科室从业人员提供可预期的职业发展前景,以保证人员的积极性与稳定性。
七、文化宣传
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院应根据本单位和治未病科的实际情况,在环境形象建设上注重体现中医药文化特点,在治未病科及医院有关区域加强中医药文化、中医治未病理念和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的宣传,介绍中医药养生保健的方法及中医药特色技术,彰显治未病服务的特色和优势。
第二十六条 健康科普宣传应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现代信息技术,多途径多形式传播治未病理念和养生保健方法,营造良好的中医药健康文化氛围。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短视频、直播等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治未病理念、技术、养生保健方法的科普宣传,打造生动、形象、活泼的健康宣教云空间。
八、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中医专科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参照执行。其他相关机构开展治未病服务或设置治未病科可参考本指南。
第二十八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月发布的《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修订版)》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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